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7條
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至少配置三人,且其中一人須具有二 年以上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經驗,並優先進用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。

前項社會工作人員人數之計算,得包括社會工作督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