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6條
前條所稱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輔導、教育、兒童與家庭、 社會福利、法律相關學院、系、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, 具有一年以上公、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(構)或團體工作經驗者。

二、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或高等考試、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 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,具有一年以上公、私立社會福利相關 機關(構)或團體工作經驗者。

三、大學碩士學位以上畢業或兒童及少年福利、社會工作、心理、輔導、 教育、兒童與家庭、社會福利、法律相關學院、系、所學士班或學士 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,具有三年以上公、私立社會福利相 關機關(構)或團體工作經驗者。

四、大學學士學位或專科副學士學位畢業,具有四年以上公、私立社會福 利相關機關(構)或團體工作經驗者。

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。

二、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、社會福利相關學院、系、 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。

三、高等考試、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 系及格者。

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專科以上學校心理、輔導、諮商相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 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。

二、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、社會福利、教育、性別相 關學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、科畢業,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結業證書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