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33條
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時,應命該安置機構或財團 法人於一個月內,將其服務之收出養個案及保管之相關文件,交由中央主 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