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3條
兒童及少年安置、教養機構(以下簡稱安置機構)申請從事國內收出養媒 合服務許可,以公立安置機構或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安置機構為限 ,並應具備下列資格:

一、財務健全,足以從事收出養服務。

二、最近一次安置機構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。

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申請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,應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同意,並以辦理社會福利或文教事業之財團法人為限,且具備前項 第一款之資格及最近一次財團法人評鑑結果為甲等或八十分以上。
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國內收出養媒合服務達三年以上,行政組織及財務 制度健全,最近一次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評鑑結果甲等以上者,得 申請從事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