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27條
中央主管機關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。

前項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:

一、優等。

二、甲等。

三、乙等。

四、丙等。

五、丁等。

第一項評鑑項目包括業務運作、人力資源、財務管理、專業服務及其他必 要事項。

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核發獎牌或獎 狀;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,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 內提出改善計畫,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