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24條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或出養服務應建立個案資料管理,保存被收養 人、收養人及出養人檔案資料。

前項檔案資料屬完成收養之個案者,應定期彙送中央主管機關保存建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