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22條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養服務得依下列程序辦理:

一、辦理收養說明會。

二、提供有收養意願者準備教育課程。

三、接受收養人申請,並建立檔案。

四、進行收養人書面資料審核。

五、進行收養人會談、訪視或調查。

六、辦理收養人審查會。

七、協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。

八、安排漸進式接觸。

九、協助被收養人進行試養。

十、進行收養之評估。

十一、協助辦理聲請法院認可收養。

十二、辦理收養家庭追蹤輔導,並提供支持性服務。

十三、辦理收養家庭互助團體或其他相關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