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20條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定期召開督導會議,其社會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收出養相關課程在職訓練至少二十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