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2條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及辦理之服務範圍如下:

一、收出養諮詢服務。

二、接受收出養申請。

三、轉介出養人福利服務。

四、收出養前後相關人員會談、訪視、調查及評估工作。

五、被收養人被收養前後之心理輔導。

六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媒合服務。

七、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。

八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期間所需之協助。

九、收出養服務宣導。

十、收出養家庭與被收養人互助團體及其他後續服務。

十一、收養家庭親職教育或相關活動。

十二、收養服務完成後之追蹤輔導,期間至少三年。

十三、其他與收出養有關之業務及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