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19條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,向收養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基準 ,如附表。
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收取費用時,應掣給收據,並保存 收據存根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