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15條
許可證應載明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、地址、代表人姓名、許可有效期 限、服務項目及服務處所地址。

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