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12條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案件,應於申請者文件備 齊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。必要時,得延長一次,並以一個月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