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11條
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出養人評估及審查方式,得依下列規定 辦理:

一、收出養人評估:包括會談、訪視或調查。

二、收養人審查:包括書面資料審核或由相關人員組成審查會審查之。

前項第二款審查會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具有兒童少年福利、醫療或法律 背景之專家或學者九人組成之。

第一項第二款審查會之出席委員,其中外聘專家、學者人數,不得少於出 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