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
( 104 年 12 月 18 日)
第10條
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養人條件,除應符合民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外,並得包括身心狀況、人格特質、經濟能力、與被收養人之年齡 差距、參與準備教育課程情形、試養之意願及有無犯罪紀錄等。但不得對 收養人有相關歧視之限制。
前項犯罪紀錄,以對收養人之親職能力有影響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