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24條
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、第一百零七條、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通知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,應要求受處分者提出改善計畫書,並由主 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