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22條
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,指兒童及少年為各該 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,依法須向該兒童及少年為公示送達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