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1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安置之兒童、少年及其家庭,應進行 個案調查、諮詢,並提供家庭服務。

依本法處理兒童及少年個案時,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居住地及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提供資料;認為有續予救助、輔導或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者 ,得移送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