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14條
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,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:

一、無行為能力人。

二、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。

三、有法定傳染病者。

四、身心有嚴重缺陷者。

五、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