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
( 104 年 11 月 11 日)
第14條
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,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:
一、無行為能力人。
二、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。
三、有法定傳染病者。
四、身心有嚴重缺陷者。
五、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