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8條
兒童及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需緊急安置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,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、監護 人。但無父母、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者,得不通知之。

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在學學生者,應另 以書面通知其學籍所在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。

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,依法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定期作成 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報告,送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按個案進展作 成報告,送交地方法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