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5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、第三條通報時,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,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:

一、第一級: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者。

二、第二級: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情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