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4條
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,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(構)於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前,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 照顧;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,應立即送醫;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 觸犯之虞,或有被害情形者,應通報警察機關。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 送司法機關者,並應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