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2條
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、 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立 即填具通報表,以網際網路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,通報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;情況緊急時,得先 以言詞、電話通訊方式通報,並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,送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:

一、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
二、充當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。

三、遭受本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。

四、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。

五、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。

六、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。

前項通報人員通報內容,應包括通報事由、違反前項各款情形、兒童及少 年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