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17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、警政、教育、衛生、司法、戶政 、民政、移民業務及其他相關機關,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處理之宣 導、教育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