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16條
第二條第一項情況緊急之通報案件,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 市)主管機關處理;兒童及少年因移動或行蹤不明者,以受理通報在先之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

前項以外之通報案件,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但 同一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 ,以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

通報案件依第一項及前項前段處理後,得視案件需要,移轉由兒童及少年 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;兒童及少年 無住居所者,得移轉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 後續處遇或輔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