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13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於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,依前條規定實施之 家庭處遇計畫滿二年,經評估其家庭無法重建或重建無成效,致兒童及少 年無法返家者,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提出兒童及少年長期輔 導計畫。

前項長期輔導計畫,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,提供包括長期安置 、永久安置、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