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11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屆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, 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,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,並定期作成追 蹤輔導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