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 ( 104 年 08 月 06 日)
第10條
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屆滿十五日前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;其有延 長安置之必要者,並應於期間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。聲請再延長安 置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