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( 55 年 07 月 00 日)
一、凡申請辦理國際間團體性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者,必須是已向政府立案
登記之社團。
二、必須具有詳細之交換計劃及正式邀請書,該項邀請書且須經我駐在地
使領館之簽證。
三、該項訪問僅限於會員之子女,且每戶每次不得超過一人。
四、訪問兒童年齡,限於滿十歲至滿十五歲之間。
五、訪問兒童須有領隊人員負責照料兒童之生活及安全,該領隊應以在團
體中負有相關職務者為合格。
六、申請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員,必須提具戶籍謄本、照片暨由主辦單位提
出之出國保證書。
七、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出國,概予發給團體護照,該項護照發給後不得要
求延期及任何加簽。
八、雙方交換訪問兒童之出境入境,主辦單位應事先報請內政部核可。
九、交換期滿返國後,申請主辦單位應將往返日期及訪問情形書面報請內
政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