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 ( 55 年 07 月 00 日)
第1條
一、凡申請辦理國際間團體性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者,必須是已向政府立案 登記之社團。

第2條
二、必須具有詳細之交換計劃及正式邀請書,該項邀請書且須經我駐在地 使領館之簽證。

第3條
三、該項訪問僅限於會員之子女,且每戶每次不得超過一人。

第4條
四、訪問兒童年齡,限於滿十歲至滿十五歲之間。

第5條
五、訪問兒童須有領隊人員負責照料兒童之生活及安全,該領隊應以在團 體中負有相關職務者為合格。

第6條
六、申請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員,必須提具戶籍謄本、照片暨由主辦單位提 出之出國保證書。

第7條
七、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出國,概予發給團體護照,該項護照發給後不得要 求延期及任何加簽。

第8條
八、雙方交換訪問兒童之出境入境,主辦單位應事先報請內政部核可。

第9條
九、交換期滿返國後,申請主辦單位應將往返日期及訪問情形書面報請內 政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