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03 日)
第8條
依本辦法出養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,於出養或結束安置後,直轄市、縣( 市)主管機關應續予追蹤、輔導及協助,期間為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