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03 日)
第2條
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警察、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,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填具通報表,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;情況緊急時,得先以言詞、電話通訊方式通報,並於二 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,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,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 何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