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96條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其姓名。

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 公布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,並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除情 節嚴重,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者外,命其停業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