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
罰則
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95條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