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94條
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,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、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,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

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;情節 嚴重者,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