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91條
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,情節嚴重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供應毒品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供應有關暴力、血腥、色情或猥褻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 碟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,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 辦理外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及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;情節嚴重者,並得由主管 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