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90條
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,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限期改善。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,未能轉 介時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協助轉介。

前項限期改善期間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,並協助居 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,依家長意願轉介,且加強訪視輔導。

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直 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。

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,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。違反者 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。

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,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、登記或 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,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,得廢 止其登記。

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,自廢止之日起,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 服務提供者。

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,不依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之命令 停止服務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