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89條
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、第五十三條第五項、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 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