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87條
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,由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