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42條
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,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,家長得依 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