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7條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,簽訂書面 訓練契約,明定權利義務關係。

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、內容,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