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30條
疑似發展遲緩、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,得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。

前項資料,除作為失蹤協尋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。

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、塗銷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