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9條
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,以維護其交通安全:

一、幼童專用車。

二、公私立學校之校車。

三、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。

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、輔導措施、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