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
福利措施
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9條
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,以維護其交通安全:
一、幼童專用車。
二、公私立學校之校車。
三、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。
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、輔導措施、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