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6條
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,應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登記。

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。

二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、家政、護理相關學程、科、系、所畢業 。

三、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,並領有結業證書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、管理、 輔導、監督及檢查等事項,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、團體辦理。

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、輔導、監督及檢查等事項,不得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
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、登記、輔導、管理、撤銷與廢 止登記、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