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6-2條
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居家式托育 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:

一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。

二、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委請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,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供之虞。

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,居家式托育服務 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