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福利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4條
文化、教育、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、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 之休閒、娛樂及文化活動,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,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 等參與活動之權利。
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,應予獎勵表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