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身分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20條
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養子女、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 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:

一、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。

二、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情節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