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身分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9條
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,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;無書面契約者,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;有試行收養 之情形者,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。

聲請認可收養後,法院裁定前,兒童及少年死亡者,聲請程序終結。收養 人死亡者,法院應命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、 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,法院認收養於兒 童及少年有利益時,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,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