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身分權益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8條
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,或一方所在不明時,父母之一方 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。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時,應予認可。

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,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,並 作成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