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附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13條
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,主管機關應撤 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,屆期未返還者,移送強制執行;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