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附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12條
成年人教唆、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,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