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 附則 ( 104 年 12 月 16 日)
第111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,年滿十八歲, 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,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;其已就讀大專 校院者,得安置至畢業為止。